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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今年6月6日吕锐锋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会议精神(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51),我局对原《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政府规章)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名称修改,将原名称改为《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二是适用范围扩大,适用范围由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三是增加了景观照明管理内容;四是明确城市照明的规划职责(即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并监督实施);五是对政府建设的范围、建设责任、维护管理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
经多次讨论,现已完成《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修订稿,并报市法制办审查。根据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51)文件要求,该《规定》经市法制办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实施。
(市城管局市政处 黄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