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违法建筑必须申报登记?
答:《决定》规定的处理范围包括以下五类违法建筑:1、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2、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3、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4、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5、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今年6月2日之前(《决定》颁布实施之日)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这五类违法建筑本次普查中必须申报登记。
但是,今年6月2日以后所建的违法建筑不能申报。因为《决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抢建的违法建筑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拆除。”因此,2009年6月2日后所建的违法建筑不得申报,应一律依法拆除或没收。
2、违法建筑如何申报?
答:违法建筑当事人可于9月1日后赴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的专门窗口进行书面申报。申报时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及相关用地、建筑证明等文件,并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决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信息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本次申报全部免费。
3、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能否办理房地产证?
答: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
4、申报会给违法建筑当事人带来什么益处?
答: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尚未按照《决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前,可以允许有条件临时使用。其中包括:当事人可凭普查登记收件回执在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手续;可凭普查收件回执在租赁部门申请办理临时从事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
5、违法建筑不进行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答:《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这就意味着违法建筑如果不进行申报,就将被视为无主财产处理。同时,违法建筑如果不申报,将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等手续。
6、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如何界定?
答:按照每户原村民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原村民中年满30周岁未婚的(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特区外截止2004年3月31日)可认定为一户。
7、当事人为企业或单位时,如何申报?
答:当事人为企业或单位时,应由有关部门登记在案的该企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企业或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8、不是深圳人是否可以申报?
答:非深圳户籍的中国公民所建的违法建筑也可申报,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籍在深圳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所建的违法建筑也能申报,需提供护照等身份证明。
9、违法建筑当事人可否在网上申报信息普查?
答:不能网上申报。为保证申报材料的严肃性、准确性、完整性,当事人应当在建筑物所属街道办以书面形式进行申报。
10、违建普查将分哪几类进行申报?
答:共分住宅类、工业类、多种用途类、公共配套类、商业类、办公类、其他类七种类型进行申报。
住宅类违法建筑是指用于住宅用途的违法私房,如原村民一户一栋超高超面积的、原村民一户多栋的多栋部分、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合作建房的等。
工业类违法建筑是指用于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及其生活配套设施的违法建筑,如厂房、宿舍、办公、配电房、门卫房等。
多种用途类违法建筑是指同时具有住宅、办公、商业等两种以上用途的违法建筑。
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是指用于社区文体卫用途的建筑物、居委会建筑、农贸市场和其他配套设施。
商业类违法建筑是指用于工商营业用途的违法建筑,如商场、娱乐场所等具有营利性质的建筑。
办公类违法建筑是指用于企事业单位从事办公活动的违法建筑,如写字楼等。
其他类违法建筑是上述六类以外的其他各类违法建筑。
(孙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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