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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政府新闻公关“深圳模式”

阅读:    出处:深圳特区报     发布日期:2009-09-16 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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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了一场新闻发布会。

  与以往不同,本次发布会的“主角”并非新闻事件,而是与新闻发布内容与形式息息相关的一部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办法》在9月2日颁布,成为我市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来强烈反响。有关方面认为,《办法》“是适应当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新形势,推进新闻发布制度公开化、规范化的有益探索”;深圳的先行先试将为全国新闻发布法制建设进程提供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那么,新出台的《办法》在机制建设上有何突破,在内容上有何亮点,在操作性上有何创新?发布会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宣柱锡,市政府新闻办主任苏会军,市监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原枫,市法制办副主任黎军与密切关注着《办法》的媒体记者们,展开了新闻发布与采访,分享这一信息传播全球化生态下现代政府新闻公关机制的“深圳模式”。

  亮点一:率先引入“问责”机制,部门意愿让位于新闻规律

  在全国率先将行政“问责”机制引入新闻发布工作,是《办法》最突出的一个亮点和创新点。

  对行政机关而言,必须摒弃一些“重事务、轻传播”的传统落后观念。《办法》要求市、区两级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工作绩效评估体系,将新闻发布刚性地纳入行政工作之中,做到有规可循,违规必纠。

  简而言之,新闻发布是否要做、怎么做、什么时间做,取决于制度规定和相关工作性质,取决于公众利益和民意需求,取决于舆论规律和媒体需要,而不再是凭借政府部门的主观意愿。

  《办法》规定,对于新闻发布工作不积极或者违规但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第27条则列举了需要问责的六种情况——

  依法应当发布新闻而不发布,或未在有效时间内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突发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及时发布新闻,或者故意发布虚假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发布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等。在这些情况发生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热点问答】“问责”引入新闻发布工作后将如何实施?

  《深圳特区报》记者:《办法》在全国率先将行政“问责”机制引入新闻发布工作,这是《办法》最突出的一个亮点和创新点,请问市监察部门今后工作中,具体将如何进行问责?

  答:问责机制,体现了市政府强势推进新闻发布、打造“可问责”的新闻发布工作的决心。问责不是目的,问责的目的是保障新闻发布的顺利进行。《办法》没有单独另行规定问责的具体方式,而是将新闻发布工作与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衔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问责的形式包括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如果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引入问责机制,加强了对新闻发布工作的强制力、约束力。

  亮点二:规范新闻发布,打造“强烈新闻意识”的责任政府

  打造“强烈新闻意识”的责任政府,是《办法》的一个醒目“标签”。

  在信息传播日益全球化的生态下,现代政府的新闻意识如何达到“强烈”的程度呢?

  《办法》强调了政府的“新闻意识”,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制度,授权确定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助理,组成本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机关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从机制、人员上保障了新闻发布将成为政府常态工作。

  那么,行政机关应发布哪些“政府新闻”呢?《办法》明确列举——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向社会公众通报的;如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事件、话题,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之内应公开说明相关情况的等等。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创设了“新闻”与“事务”同步安排的新闻发布理念——要求各单位将新闻发布纳入到行政决策等重大工作中来,规定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涉及民生、与市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行政机关须事前对该事项实施后的公众反响、社会舆情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新闻宣传和公共关系方案,对新闻发布工作作出安排。行政机关召开重要会议、组织大型活动、开展重大工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对相关的新闻发布事务“同步”做出安排,重大政务活动也应“同步”安排新闻发布事务。

  【热点问答】是否探索在网上进行新闻发布?

  深圳新闻网记者:从去年开始,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就一些社会关注事件与媒体在网络上沟通,引起社会关注。最近,广东省工商局也推出了网络新闻发言人。伴随着《办法》的出台,深圳在这方面是否会有进一步的探索?

  答:我们也注意到了这些做法,这里面实际上是两个问题。一是,发言人是否要积极使用网络的问题,二是,是否要专门设立在网络上发布新闻的发言人。《办法》第16条已经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接受采访、发布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记者招待会以及网络互动、发表声明、谈话等方式及时发布新闻。鉴于网络的传播速度特别快、参与人数特别多,而且能够通过网络进行互动,所以我们也提倡各级新闻发言人更多地利用网络,除了跟新闻媒体沟通外,还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跟市民进行沟通,通过网络把新闻发布工作做得更足。

  亮点三:量化发布时限,确保新闻不过“保质期”

  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在新闻发布中,如何做到及时而准确,确保新闻不过“保质期”呢?

  《办法》以务实精神和超前意识,对新闻发布的时效性进行了量化,规定政府机关开展新闻发布应遵循“快速、主动、准确”的原则,并尊重新闻规律——

  主动发布的常规信息,应在相关信息制作审定完成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新闻发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影响公众生活的事件,原则上应在启动事件处置预案120分钟内发布已掌握的事件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及现状等基本信息,并视事态发展及处置进展,开展后续发布,包括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据记者统计,《办法》全文有12个地方出现“及时”的字眼,从一个侧面凸显了其对新闻时效性的关注。

  【热点问答】新闻发布时限依据什么标准来制定?

  《南方日报》记者:《办法》规定了新闻发布时限,常规新闻是7个工作日,突发事件是120分钟,这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制定出来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做了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考虑到新闻发布的时效性,我们规定的7个工作日,要求上比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更短、规定更严格。突发公共事件须在120分钟发布基本信息,则是参照了国内外发达城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结合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规定。在120分钟内首发信息,首发信息是时间、地点、基本情况等基本信息,不要求很完备,可能非常简短,可能就一两句话,但一定要首发出来。

  亮点四:政府力挺舆论监督,打造“服务型”新闻办

  对舆论监督的重视,意味着政府部门对群众知情权与监督权问题的尊重。

  大力支持舆论监督并主动参与互动,明确舆论监督的政府回应机制,是本《办法》的又一亮点。

  《办法》规定,对社会热点信息,将视公众舆论态度和新闻媒体采访诉求″及时″组织新闻发布。这意味着,只要是公众关心、媒体关注的民生事务,就应该成为政府关切、回应和发布的内容。

  《办法》规定,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所反映的问题,将积极回应并及时调查处理、公开处理结果。这表明,市政府正视舆论监督,并将舆论监督与政府监督有效互动,共同推动公共事务的解决和公众利益的维护。

  此外,发布会还透露,我市将抓业务培训,逐步实现全市公务员普修“新闻课”;完善配套,打造“服务型新闻办”。市政府新闻办将不断完善技术支持和配套设施,为新闻发布和记者采访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并将设立开通24小时记者服务热线电话和投诉举报专线。

  【热点问答】新闻发布能否做到“一视同仁”?

  香港《文汇报》记者:《办法》中提到,只要公众关心、媒体关心的民生事务,就应该成为政府回应发布的内容。在我们具体采访当中,会不会遇到告诉我们这件事情不是民生事务,在界定上给予一些阻拦?

  答:深圳将根据中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境外记者在深圳采访的服务管理工作。深圳毗邻香港,两地合作密切,我们将一如既往为香港记者在深圳采访提供便利和服务。同时也希望无论是港澳、台湾还是外国记者,都应循合法渠道来深采访。从推动新闻发布制度的要求来说,我们在信息发布面对媒体时,会要求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