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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烟花事故惹出数起官司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 烟花燃放能增添喜庆,但引发事故而惹出的纠纷官司也非常多。昨天,深圳中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一名女童在燃放烟花时将一名男孩的眼睛射伤,此后女童的家人以及小区物管多次被告上法庭,至今已赔偿十多万元。

  烟花伤人眼酿无穷“后患”

  据了解,2005年1月25日,当时8岁的女孩小婷在其居住的龙华东和花园的草坪上燃放烟花,不料射中10岁男孩小鹏的眼睛。事后,小鹏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状告小婷和小区的物业公司。当时法院判决小婷的父母应承担70%的责任,小区的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小鹏自身承担20%责任。判决生效后,小婷的父母赔偿了4.8万余元,物业公司也支付了相应赔偿。

  2007年,小鹏的父母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小婷一家和物业公司赔偿小鹏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宝安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鹏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法院调解,两家被告仍按以前判决的责任比例,对小鹏的残疾赔偿金、以及2005年8月到2007年8月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进行了赔偿。双方约定,2007年8月21日之后的后续治疗和康复等费用,小鹏可另行主张。这次,小婷的父母支付了7.7万元。

  2008年11月,三方再次就小鹏2007年9月到2008年10月的后续治疗费达成了赔偿协议,小婷的父母赔偿小鹏1.18万余元。

  小婷的父母称至此已经支付给小鹏13.7万余元,物业公司共赔偿1.7万余元。

  后续治疗费再起官司

  今年,小鹏的父母再次将小婷一家、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08年11月到2009年10月期间小鹏的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1.3万余元。

  宝安区法院一审后作出判决,判令小婷及其父母赔偿小鹏后续治疗费、交通费5427.81元,物业公司赔偿小鹏775.4元。

  法院一审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和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以后另行起诉。小鹏眼睛受伤后,一直在进行康复治疗,对于其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等后续治疗费,小婷的父母和物业公司应依法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后,小婷及其父母不服提出上诉。

  “若能治愈愿倒贴10万元”

  昨天是后续治疗费官司的二审开庭。小婷的父亲认为,从5年前事发以来,他们共支付了13.7万余元的赔偿金,包括伤残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伤残赔偿金的年限为20年,可小鹏受伤仅5年,不应再次起诉他们;另外,小鹏的眼睛已经很难恢复到从前,其父母也称治疗可能需要20年或更长时间,对方频频起诉,他们一家不知要赔偿到什么时候,因此希望法院能有一个明确说法。

  “如果能够治愈孩子眼睛,宁愿给对方父母10万元。”小鹏的父母则称,小鹏的身心遭受了巨大的伤害,几年来甚至从不愿意拍照,只在做伤残鉴定时拍了一张照片;眼睛受损后难以康复,需要长期治疗,几年来,他们带小鹏去了多家医院治疗,一家人承受了很大的精神压力,甚至没一晚能睡好觉,而小鹏也接受了几次大手术,就在最近他还因受伤的眼睛凹陷、视网膜脱落,又接受了手术。小鹏父母称,如果小婷的父母能和他们带小鹏一起去接受治疗,就能理解他们的心情了。

  因小婷的父亲希望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庭未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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