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广告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要求限期拆除广深高速公路深圳段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的通告》(深府办[2010]58号)要求,凡是在广深高速公路深圳段两侧范围内,未经法定审批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虽经审批,但在2010年7月19日前已经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均属违法设置,列入本次整治范围。请列入拆除范围的广告,不要发布特区成立30周年公益宣传画面。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 办: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4号城管大厦 邮 编:51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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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维护: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 ( 深圳市城市管理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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