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植物检疫要求书办事指南

内  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或者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办理《植物检要求书》,并按所列明的内容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调入单位提供单位证明和有关拟调入的苗木清单。
申请材料
(一)单位证明;(二)拟调入苗木清单。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决定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程  序
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查阅资料,列明要求→开具《植物检疫要求书》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植物检疫要求书》,无。
法律效力
是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出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依据之一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内部流程
行政服务厅工作人员受理→保护(森防)科工作人员查阅资料→ 行政服务厅工作人员出具证书
受理时间
  日常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西厅12-16号窗口,办事咨询电话:(0755)8210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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