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取号: | 0308042009000250 | 产生日期: | 2009-11-10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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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描述: | |||||
| 信息名称: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 | ||||
| 作废原因: | 2011年政府公报 > 2011年第5期(总第729期)更新 | 作废时间: | 2011-01-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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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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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陆生)及其产品在省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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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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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第十九、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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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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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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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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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猎捕、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宣传教育等特殊情况,需要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
申办条件: (一)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清楚; (二)运输、携带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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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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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证明其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的材料: 1、猎捕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猎捕文件和《特许猎捕证》(验原件、复印件2份)、《狩猎证》(验原件、复印件2份) 2、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生产加工的野生动物产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提供省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三有”保护的,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售、利用文件。(验原件、复印件2份)。 3、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提供进出口批准文件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原件、复印件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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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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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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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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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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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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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核发《运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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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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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受理、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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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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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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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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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有效期限根据运输路途的远近所需时间而确定,一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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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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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后方可在广东省境内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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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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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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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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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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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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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保护森防科工作人员受理→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保护森防科科长初审→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主管副主任复核→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主任审核→保护森防科工作人员通知领取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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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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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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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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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中心西厅12-16号窗口,办事咨询电话:(0755)8210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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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4号城管大厦 邮 编:518036
办事咨询电话:(0755)82105975
制作维护: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 ( 深圳市城市管理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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