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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0308042009000256 产生时间: 2009-11-10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内容描述: 行政审批
信息名称: 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阅读:    出处: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1-04 11:10:06
【字号:
内  容
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第二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请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2,原件1份);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管局
决定机关
1、主要林木种子:深圳市城管局初审,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2、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深圳市城管局决定。
程  序
1、主要林木种子: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城管局初审→申请人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核决定;
2、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城管局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  限
1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应当在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法律效力
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林木的种子生产活动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内部流程
窗口受理→园林与林业处经办人审核→园林与林业处负责人复核→分管局领导初审→局长审批
受理时间
  日常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西厅12-16号窗口,办事咨询电话:(0755)8210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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