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内  容
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2,原件1份);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管局
决定机关
1、主要林木良种:深圳市城管局初审,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2、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深圳市城管局核发。
程  序
1、主要林木良种: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城管局初审→申请人领取审核文书并报广东省林业局核发;
2、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城管局核发  
时  限
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
法律效力
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从事相应的种子经营活动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内部流程
窗口受理→园林与林业处经办人审核→园林与林业处负责人复核→分管局领导初审→局长审批
受理时间
日常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西厅12-16号窗口,办事咨询电话:(0755)82105975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