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取号: | 0308042009000254 | 产生日期: | 2009-11-10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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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描述: | |||||
| 信息名称: | 征用占用林地 | ||||
| 作废原因: | 2011年政府公报 > 2011年第5期(总第729期)更新 | 作废时间: | 2011-01-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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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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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占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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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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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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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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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量限制,不得超过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定额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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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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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立项。 2、林地权属清晰并且已签订了有关的补偿协议。 3、征用或占用50亩—100亩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写《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征用或占用100亩以上(含100亩)林地的,由申报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已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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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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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地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主要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由申报单位提供)。 2、项目批准文件(主要指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或可研批文和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由申报单位提供)。 3、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审批权限在省林业局的,由申报单位向辖区街道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由街道办出具;审批权限在国家林业局的,由申报单位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由区级人民政府出具;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补偿工作方案(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由申报单位准备)。 5、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现状调查报告(原件1份;现状调查报告或可研报告由申报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 6、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有效凭证(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由申报单位按照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要求缴费)。 7、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省林业局审批的一式4份,国家林业局审批的一式5份;由申报单位向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索取格式文本并填报好)。 8、恢复森林植被措施说明(原件一式1份;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9、生态公益林林地调整报告(需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才提供;原件一式1份;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10、广东省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资料清单(原件1份,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11、征用占用林地台账(原件1份,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12、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信息登记表(原件1份,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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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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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申请表》(广东省林业局统一印制)。申请人可到各区林业主管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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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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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市城管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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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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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深圳市城管局、广东省林业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决定;
2、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第(一)项规定数量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深圳市城管局审核,报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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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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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深圳市城管局审核→按审批权限,逐级报广东省林业局和国家林业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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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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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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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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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无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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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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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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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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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申请人应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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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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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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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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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园林与林业处经办人审核→园林与林业处负责人复核→分管局领导初审→局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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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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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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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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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中心西厅12-16号窗口,办事咨询电话:(0755)82105975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市城管局才受理) 8391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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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4号城管大厦 邮 编:518036
办事咨询电话:(0755)82105975
制作维护: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 ( 深圳市城市管理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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