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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取号: | 0308042009000252 | 产生时间: | 2009-11-10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描述: | 行政审批 | ||||
| 信息名称: |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 | ||||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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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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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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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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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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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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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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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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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技术人员; 3、当地有可利用的森林资源及采伐指标或有合法的木材来源。 依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10月8日,粤林〔2007〕186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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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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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才提供)(原件1份);
2、《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原件4份); 3、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1份); 4、木材加工设备目录清单(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1份); 5、法人代表身份证(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1份); 6、注册资金证明(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1份); 7、木材检验员证或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1份)。 依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10月8日,粤林〔2007〕186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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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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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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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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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在宝安、龙岗区或光明、坪山新区的分别由宝安、龙岗区或光明、坪山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经营场所在福田、罗湖、南山和盐田区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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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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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宝安、龙岗区,光明、坪山新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市城管局决定。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依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10月8日,粤林〔2007〕186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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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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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宝安、龙岗区,光明、坪山新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市城管局受理并决定。
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宝安、龙岗区,光明、坪山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或市城管局受理→市城管局审核→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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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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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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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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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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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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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加工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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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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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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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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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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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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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园林与林业处经办人审核→园林与林业处负责人复核→分管局领导初审→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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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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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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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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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中心西厅12-16号窗口,办事咨询电话:(0755)8210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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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列表: |
- 上一条: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
- 下一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初审
网站链接
主 办: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制作维护: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 ( 深圳市城市管理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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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咨询电话:(0755)82105975 城管投诉电话:(0755)12319 (0755)9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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