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

内  容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技术人员;
3、当地有可利用的森林资源及采伐指标或有合法的木材来源。
依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10月8日,粤林〔2007〕186号)第三条。
申请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才提供)(原件1份);
2、《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原件4份);
3、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1份);
4、木材加工设备目录清单(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1份);
5、法人代表身份证(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1份);
6、注册资金证明(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1份);
7、木材检验员证或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1份)。
依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10月8日,粤林〔2007〕186号)第五条。
申请表格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经营场所在宝安、龙岗区或光明、坪山新区的分别由宝安、龙岗区或光明、坪山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经营场所在福田、罗湖、南山和盐田区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受理。
决定机关
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宝安、龙岗区,光明、坪山新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市城管局决定。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依据: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10月8日,粤林〔2007〕186号)第五条。
程  序
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宝安、龙岗区,光明、坪山新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市城管局受理并决定。
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宝安、龙岗区,光明、坪山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或市城管局受理→市城管局审核→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时  限
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
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加工木材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是。每年1-2月份向核发许可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验证手续,逾期不办理,本证无效,视为无证经营。
内部流程
 窗口受理→园林与林业处经办人审核→园林与林业处负责人复核→分管局领导初审→局长审批
受理时间
  日常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西厅12-16号窗口,办事咨询电话:(0755)8210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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