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内  容
对申请人提出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测,根据结果许可其进行运输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需要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不携带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列明的生物、广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录中列明的生物,并符合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省的检疫要求。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

(一)《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原件一份);
(二)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一份);
(三)《植物检疫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7月27日国家林业局印发)第3.1.1.1项。

申请表格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植物检疫证书》申请表范本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决定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程  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现场检疫→检疫合格,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能灭害处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植物检疫证书》,当次有效。
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运输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出境或证明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无危险性病虫害。
收  费
无,但需收国内植物检疫费。收费标准:按货值的0.1~1%收取。
年审或年检
内部流程
行政服务厅工作人员受理→保护(森防)科工作人员及科长承办及审核→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主管副站长复核→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审批→行政服务厅工作人员办证并通知取证
受理时间
  日常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西厅12-16号窗口,办事咨询电话:(0755)8210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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