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从林区运出木材办事指南

内  容
 从林区运出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五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条  件
具备第1、2、3任一项条件并同时具备第4项条件:
1、初次运输木材的,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2、进口木材的,取得海关手续;
3、二次(中转)运输的前次运输证件;
4、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并已交纳林业税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六条。
申请材料
提供第1、2、3任一项材料,并同时提供第4、5项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初次运输的木材)(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海关手续(对进口材)(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二次(中转)运输的前次运输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按规定应交纳林业税费的票据(含货物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六条。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市城市管理局
决定机关
广东省林业局
程  序
市城管局办文窗口收文→办证人员审核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属实,则登录办证网站出证
时  限
即办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以《木材运输证》为准
法律效力
取得木材运输证后,方可运输木材。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内部流程
 办证人员审核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属实,则登录办证网站,出证;否则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时间
日常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西厅12-16号窗口,办事咨询电话:(0755)8210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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