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取号: | 0308042009000047 | 产生日期: | 2009-08-21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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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描述: | |||||
| 信息名称: |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关闭、闲置和拆除 | ||||
| 作废原因: | 2011年政府公报 > 2011年第5期(总第729期)更新 | 作废时间: | 2011-01-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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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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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关闭、闲置和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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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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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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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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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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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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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的可行方案,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准: 1、已按相关标准重新建成新的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并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功能的; 2、已到服务年限的; 3、污染严重,要求限期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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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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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2、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封场关闭或拆除方案原件1份;
3、以下任一材料:
(1)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建成的证明材料、投入使用时间及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功能的说明原件1份;
(2)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到服务年限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3)限期整改情形的,提供限期整改通知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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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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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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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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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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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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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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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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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或闲置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垃圾转运站的关闭、闲置或拆除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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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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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在批文中注明,为施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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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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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批文后方可对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进行关闭、闲置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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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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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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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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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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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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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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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
主 办: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4号城管大厦 邮 编:518036
办事咨询电话:(0755)82105975
制作维护: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 ( 深圳市城市管理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网络故障申报电话:(0755)83915862 网络故障邮箱:szum@szum.gov.cn
城管投诉电话:(0755)12319 (0755)96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