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关闭、闲置和拆除

内 容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关闭、闲置和拆除
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条 件
具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的可行方案,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准: 1、已按相关标准重新建成新的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并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功能的; 2、已到服务年限的; 3、污染严重,要求限期整改的。
申请材料
1、《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2、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封场关闭或拆除方案原件1份;
3、以下任一材料:
1)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建成的证明材料、投入使用时间及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功能的说明原件1份;
2)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到服务年限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3)限期整改情形的,提供限期整改通知书原件1份。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程 序
 
时 限
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或闲置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垃圾转运站的关闭、闲置或拆除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在批文中注明,为施工期限。
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后方可对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进行关闭、闲置或拆除。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内部流程
 
受理时间
 
受理地点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