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现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省建设厅不再受理下列行政许可项目,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请到当地地级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受委托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依据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3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4
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地级以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令第412号
6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令第412号
7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令第412号
8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委托行政机关:广东省建设厅
 OO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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